授權公告

公告「寄生蜂球量產技術」非專屬授權技術移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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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說明:

赤眼卵寄生蜂是鱗翅目害蟲的重要生物防治工具,傳統蜂片形式釘放。將蜂片封裝於寄生蜂球中,可有效緩衝寄生蜂羽化期間環境變化,且避免外界害物捕食,維持飛出成功率80%以上。經綜合防治田間試驗得知,蜂片與寄生蜂球對秋行軍蟲的防治力相當,甜玉米穗被危害率皆低於4%。寄生蜂球量產技術包含紙漿球殼材料、狹縫雷射加工參數、蜂球封裝程序及相關自動化設備技術供應商等資訊取得方法。寄生蜂球具有無人機投放的應用潛力,未來可達到省工及規模生物防治目的。

公告內容

一、成果項目:寄生蜂球量產技術
二、授權地區及年限:以非專屬方式授權業者,授權地區限我國管轄區域內,銷售地區不限,製造地區限臺灣地區,授權期限為5年。
三、授權金額:
(1) 新承接業者:授權金25萬元及加計營業稅(前揭金額5%)、權利金銷售總額1%及加計營業稅。
(2) 延續授權:授權金20萬及加計營業稅(前揭金額5%)、權利金銷售總額1%及加計營業稅。
四、申請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農民團體、自然人,皆可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郵寄資料者,以郵戳為憑。
六、有意願之廠商,於公告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花蓮場提出申請:
(一)廠商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自然人附身分證影本,學校、機關、農民團體免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學校、機關、農民團體及自然人免附。
(四)花蓮場研究成果技術移轉意願書 (附件二)。
七、提出申請業者需經花蓮場「研發成果管理小組會議」評審通過後,雙方簽訂專利有償授權契約書(附件三)後辦理授權。
八、對於授權內容若有疑問,請點選以下聯繫花蓮場研究人員。所需申請表格及授權契約資料說明請逕由花蓮場網站(https:// www.hdares. gov.tw)公告項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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