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公告檢索


公告「牡蠣產地鑑別應用程式之使用權利」非專屬授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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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說明

為強化本土牡蠣產業經濟發展、維護蚵農公共利益並保障消費者知的權利,農業部水產試驗所於111年6月~112年12月期間分別自臺灣彰化(芳苑)、雲林(台西、口湖)、嘉義(東石、布袋)、臺南縣(北門、七股)、臺南市(安南、安平、南區)、澎湖(菜園、其他)及金門等13牡蠣生產區,串聯7個區漁會逐月取得431件國產牡蠣樣本,同時透過多方管道排除萬難,跨國蒐集北越(下龍灣、榮市)、中越(峴港)及南越(芽莊)等241件境外產地牡蠣樣本,以國內外共計672件牡蠣為本,利用感應耦合電漿質譜儀(ICP-MS)建構牡蠣中所含14種特徵原素的資料庫,經數據品質檢定、檢驗方法確效、統計分析及資料文件化,於112年11月3日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牡蠣中多重元素檢驗方法」建議檢驗方法(TFDAF0036.00),為有效嫁接產業應用,更進一步將牡蠣特徵元素區別函數加密封包後開發成牡蠣產地鑑別應用程式授權認證認證實驗室使用。

公告內容

依據:農業部農業智慧財產權審議會第12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技術名稱:「牡蠣產地鑑別應用程式之使用權利」。
二、技術內容:農業部水產試驗所分析臺灣、澎湖及越南等產區之葡萄牙牡蠣元素含量,建立多重元素資料庫,並利用統計軟體分析,經加密封包之鑑別應用程式獲得產地鑑別結果。(詳附件一)
三、授權對象:我國之機關(構)、學校、財團法人、檢驗分析業者。
四、授權方式:本案為非專屬授權。
五、授權地區:授權實施地區限我國管轄區域內。
六、授權年限:3年。
七、授權金:新臺幣29萬元,營業稅5%另計,付款方式依合約內容規定。
八、權利金:不收取。
九、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1年內,逾申請期間始提出申請者,水試所保有受理與否之決定權。
十、申請方式:申請業者需檢附下列文件,向水試所提出申請,並與本所簽訂合約後據以實施。
(一)業者基本資料表(附件二)。
(二)技術移轉意願書(附件三)。
(三)公司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最近一期公司納稅證明影本(一年內之新設公司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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