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內容
一、成果項目:仙草花蓮1號品種。 二、授權地區及年限:以非專屬方式授權業者,授權生產限我國管轄區域內,種苗銷售地區限我國管轄區域內,加工產品銷售地區不限,授權期限為5年。 三、授權金額:新承接業者授權金10萬元及加計營業稅(前揭金額5%),延續授權業者授權金8萬元及加計營業稅(前揭金額5%)。 四、申請資格:我國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若涉及種苗販售行為仍需配合法規,承接對象須具有種苗登記證。 五、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郵寄資料者,以郵戳為憑。 六、有意願之廠商,於公告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花蓮場提出申請: (一)廠商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二)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學校、機關、農民團體及自然人免附。 (四)花蓮場研究成果技術移轉意願書 (附件二)。 七、提出申請業者需經花蓮場「研發成果管理小組會議」評審通過後,雙方簽訂植物品種權有償授權契約書(附件三)後辦理授權。 八、對於授權內容若有疑問,請點選以下聯繫花蓮場研究人員。所需申請表格及授權契約資料說明請逕由花蓮場網站(https:// www.hdares. gov.tw)公告項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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