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公告檢索


公告「金柑果泥加工及應用技術」非專屬技術授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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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說明

本技術核心為將金柑果實以加工處理技術調製成金柑果泥素材,並衍生應用於金柑冰品之製作方式與配方建立,提升金柑原料保存性及增加果泥素材之應用性,亦可廣泛應用至烘焙、烹飪、飲料等範疇,提升金柑原料保存性及多元加工利用性,並符合產業需求。

公告內容

一、成果項目:將金柑果實以本案加工技術調製成金柑果泥素材,生產之果泥素材具有可維持金柑鮮果顏色、風味等優勢,配合後續貯藏,可提升金柑原料保存性,確保全年皆有金柑原料可使用,並可廣泛應用於冰品、烘焙、烹飪、飲料、休閒零食等範疇,提升金柑原料保存性及多元加工利用性。
二、授權地區及年限:以非專屬方式授權業者,授權生產及製造地區限我國管轄區域內,銷售地區不限,授權期限為5年。
三、授權金額:授權金8萬元及加計營業稅(前揭金額5%),權利金不收取。
四、申請資格:依法設立之公司行號、財團法人、非營利社團法人、農民團體、自然人,皆可提出申請。
五、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郵寄資料者,以郵戳為憑。
六、有意願之廠商,於公告期間,檢附下列文件向花蓮場提出申請:
(一)廠商基本資料表(附件一)。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自然人附身分證影本,學校、機關、農民團體免附。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學校、機關、農民團體及自然人免附。
(四)花蓮場研究成果技術移轉意願書 (附件二)。
七、提出申請業者需經花蓮場「研發成果管理小組會議」評審通過後,雙方簽訂技術有償授權契約書(附件三)後辦理授權。
八、申請表格及授權契約相關資料說明,請點選【索取相關文件電子檔】;登入TATM會員後,系統將自動寄送至您的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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